(2015)涪民初字第2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绵阳真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波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真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波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2905号原告:绵阳真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涪城区跃进路北段10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7140517-2。法定代表人:敬泽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述敏,男,汉族,生于1966年3月1日,住涪城区,系公司员工。被告:四川波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台县潼川镇后北街17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9919813-6。法定代表人:董万龙。原告绵阳真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波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真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900元,由原告绵阳真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 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焰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