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初字第2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吴涛与唐婷婷、何久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2011-1号原告吴涛。被告唐婷婷。被告何久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涛诉被告唐婷婷、何久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吴涛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唐婷婷、何久理名下价值人民币332140元的财产,并自愿以名下位于南宁市秀灵路18-12号友爱花苑A2栋701号房为其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吴涛申请诉讼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原告吴涛名下位于南宁市秀灵路18-12号友爱花苑A2栋701号房。2、查封被告唐婷婷、何久理名下价值人民币33214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 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麦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