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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乳法桂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侯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侯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韶乳法桂民初字第72号原告李某某,女,1985年12月6日出生,壮族。被告侯某甲,男,198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二项,第八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结婚时间及生育子女情况:原、被告于2008年11月21日领取结婚证结婚。2009年5月16日生育双胞胎女儿,大女儿取名侯某乙,小女儿取名侯某丙。二、是否有离婚协议:被告没有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三、是否存在可准予离婚的情形:原、被告双方同意离婚。四、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情况:无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情况:无属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情况:无属于夫妻共同所负债务情况:无影响子女抚养权归属的情况:原告要求抚养长女,被告要求抚养两个女儿。影响子女抚养费数额的情况:无在婚姻中的过错及离婚损害赔偿情况:无是否需要经济帮助等其他情况:无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被告自小孩出生后,于2009年5月26日做了计划生育结扎手续。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双胞胎大女儿侯某乙由原告抚养,小女儿侯某丙由被告抚养。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答辩意见:小孩出生后五个月,原告就外出务工,小孩一直由我妈带到会走路,原告说怕我妈带不了,我们吵架后,原告就抱着大女儿走了,直到去年才把大女儿带回来住几天又带走。有一次我叫她把大女儿带回来给我看一下,她没有带回来,她自已回来,所以我就打了她两巴掌,她一走就两年,去年她回来又跟我协商离婚事宜,我说我要两个小孩,因为我已经做了结扎手续,没有生育能力,原告不同意。所以我没有在离婚协议上签名。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较好,婚后生育一对双胞胎女,但由于双方未有珍惜夫妻感情,缺乏信任和尊重,自2010年起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由此双方引起经常吵架。2011年2、3月原告将大女儿带回广西,从而导致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都认为,他们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一致同意离婚。但在对于子女归谁抚养的问题上,双方仍有分岐,原告要求抚养大女儿,而被告不同意,被告以其做了结扎手术为由,要求抚养两个女儿。原告也不同意。就本案而言,原、被告婚生大女儿侯某乙已跟随原告生活已有三年多时间了,也适应了原告家里的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为了从有利于小孩的身心健康成长出发,大女儿随原告生活,次女随被告生活较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侯某甲离婚;婚生大女儿侯某乙归原告李某某抚养,次女儿侯某丙归被告侯某甲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启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卫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