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经开执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盛迎生与被执行人杨传凯、查春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迎生,杨传凯,查春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执字第00105号申请执行人:盛迎生,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苏旭,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传凯,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查春萍,女,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盛迎生与被执行人杨传凯、查春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302735.0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302735.00元。因被执行人杨传凯、查春萍无财产可供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0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文武审判员 孙文霞审判员 杨俊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俞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