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将民初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乐县支行与沙世生、肖文旺、沙世辉、余金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乐县支行,沙世生,肖文旺,沙世辉,余金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将民初字第76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乐县支行,所在地址:将乐县水南三华南路6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85598130-X。负责人陈涛,行长,委托代理人肖长生,男,汉族,银行职工,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沙世生,男,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肖文旺,男,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沙世辉,男,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余金荣,男,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乐县支行与被告沙世生、肖文旺、沙世辉、余金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乐县支行于2015年7月15日以需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乐县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以需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乐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4元,减半收取36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乐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善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钟木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