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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1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郭凤霞与吴长芬、王春太、杨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1586号原告郭凤霞。委托代理人张镭,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长芬。被告王春太。被告杨超。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凤霞与被告吴长芬、王春太、杨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凤霞于2015年7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凤霞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凤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2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310元,保全费3930元,共计9240元,由原告郭凤霞负担。审 判 长  李成春代理审判员  杨大容人民陪审员  李学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钟秋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