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执民字第2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建民与浙江富乐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民,浙江富乐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2484号申请执行人李建民。被执行人浙江富乐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可松。本院在执行李建民与浙江富乐纸业有限公司(2015)金浦执民字第2484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浙江富乐纸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4)金浦商初字第01984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明政审判员 吴利川审判员 张一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天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