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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江中刑财执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陈伯才受贿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伯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江中刑财执字第00008号被执行人陈伯才,男,研究生学历,原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工委书记(副厅级)。关于陈伯才受贿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5日作出的(2013)鄂汉江中刑初字第00022号刑事判决中判定,对陈伯才处没收个人财产90万元并对陈伯才犯罪所得的赃款人民币255.8万元、美元0.47万元、欧元0.45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263.159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陈伯才不服该判决,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鄂刑三终字第0012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陈伯才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三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2013)鄂汉江中刑初字第00022号刑事判决书中对陈伯才处没收个人财产90万元并对陈伯才犯罪所得的赃款人民币255.8万元、美元0.47万元、欧元0.45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263.159万元依法予以追缴的执行一案指定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忠军审 判 员  张志杰代理审判员  李龙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陶 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