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莱州民初字第3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伟平,莱州世安置业有限公司,宁凤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莱州民初字第3177号原告盛伟平,男,198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赵俊霞,莱州市文峰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莱州世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法定代表人梅艳华,负责人。被告宁凤玲,女,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冯泮忠,男,1962年4月8日出生,汉族,工人,朱山东省威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盛伟平与被告莱州世安置业有限公司、宁凤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伟平撤回对被告莱州世安置业有限公司、宁凤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丛华珍审判员 李志胜审判员 滕秀桂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