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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光民再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向自云、张庆善因与龚术莲健康权纠纷案 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向自云,张庆善,龚术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第一款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光民再字第0000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向自云,女,1965年10月16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庆善,男,1962年12月25日生,汉族,系向自云的丈夫。二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钦斌,男,1968年10月25日生,汉族,系河南省光山县司法局弦山司法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龚术莲,女,1957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农民。再审申请人向自云、张庆善因与被申请人龚术莲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光民初字第00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2015)光民申字第00004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再审申请人向自云、张庆善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钦斌到庭参加诉讼。原审原告龚术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原审原告(被申请人)龚术莲撤回起诉,原审被告(再审申请人)向自云、张庆善均同意其撤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审原告龚术莲撤回起诉;二、撤销本院(2014)光民初字第00592号民事判决。审判长  李旭珠审判员  房 岩审判员  周红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金蕾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