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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中法执字第2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培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执字第226号之一被执行人:刘培,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公民身份号码:×××X。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粤高法刑四终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刘培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并处没收财产一案。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判令:刘培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刘培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提取刘培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查封、冻结、扣押、提取的金额以人民币200000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管文超代理审判员  刘 博代理审判员  庞俊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雪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