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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安庆市汇荣丰商贸有限公司、潘晓和、李芳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16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负责人:张浩,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高永贵,安徽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庆市汇荣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潘晓和,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潘晓和,男,197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被告:李芳琴,女,197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被告安庆市汇荣丰商贸有限公司、潘晓和、李芳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上述被告货币资金1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庆市汇荣丰商贸有限公司、潘晓和、李芳琴银行账户存款1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文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文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