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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城法执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苏春兰与柳城鑫能原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春兰,柳城鑫能原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柳城法执字第207号申请执行人苏春兰,女,1974年出生,汉族,现住柳州市柳北区。被执行人柳城鑫能原料有限公司,地址柳城县大埔镇河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赵勇,该公司经理。苏春兰与柳城鑫能原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柳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的(2015)柳城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苏春兰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559229.79元及相应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柳城鑫能原料有限公司暂无银行存款及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柳城县人民法院(2015)柳城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苏春兰发现被执行人柳城鑫能原料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并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建宁审判员  张宇锋审判员  覃光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覃明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