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绛民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赵桂荣与郭建狮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桂荣,郭建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绛民初字第380号原告赵桂荣,女,196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郭建狮,男,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闫素琴,女,绛县中小企业法律维权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桂荣与被告郭建狮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告郭建狮以其不服绛县公安局作出的行罚决字【2015】0000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运城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为由于2015年7月15日申请本案中止诉讼。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王利军审判员 苏文平审判员 卫冬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