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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绛民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赵桂荣与郭建狮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桂荣,郭建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绛民初字第380号原告赵桂荣,女,196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郭建狮,男,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闫素琴,女,绛县中小企业法律维权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桂荣与被告郭建狮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告郭建狮以其不服绛县公安局作出的行罚决字【2015】0000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运城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为由于2015年7月15日申请本案中止诉讼。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王利军审判员  苏文平审判员  卫冬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