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襄州民三财保字第00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襄阳市襄州区神彩力带肋钢材拉丝厂与周勇、潘东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襄阳市襄州区神彩力带肋钢材拉丝厂,周勇,潘东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民三财保字第00107-1号原告襄阳市襄州区神彩力带肋钢材拉丝厂(以下简称襄州区神彩钢丝厂)。经营者邱云生。被告周勇。被告潘东海。本院在审理原告襄州区神彩钢丝厂与被告周勇、潘东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周勇、潘东海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周勇、潘东海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玉衡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洪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