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黄亚寨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亚寨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隆刑初字第9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亚寨,男,1973年6月2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壮族,文盲,农民,住隆林各族自治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2014年12月1日被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0日经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15日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并释放。2015年7月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同月6日由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隆林各族自治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公诉刑诉[201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亚寨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佳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亚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农历10月,被告人黄亚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自家位于隆林各族自治县岩茶乡平班村长远屯“伟外”坡的天然杂木林。经鉴定,被滥伐林木总面积62.5亩,被伐林木总株数3312株,立木总材积152.025立方米,总立木蓄积253.375立方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亚寨违反国家森林保护法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起公诉,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亚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农历10月底,被告人黄亚寨为种植杉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自家位于隆林各族自治县岩茶乡平班村长远屯“伟外”坡的天然杂木林。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实地勘测,被滥伐林木总面积62.5亩,被伐林木总株数3312株,立木总材积152.025立方米,总立木蓄积253.375立方米。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户籍证明、到案说明、证明;证人农某1、黄某1、农某2、农某3、黄某2、黄某3的证言;被告人黄亚寨的供述笔录;林木损失调查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亚寨违反国家森林保护法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亚寨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黄亚寨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亚寨有明显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亚寨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秀芬代理审判员 农建旺人民陪审员 黄天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