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侯小兰与被执行人林秋生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小兰,林秋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侯小兰,男。被执行人林秋生,男。申请执行人侯小兰与被执行人林秋生民间借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林秋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举证,鉴于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廖向阳执行员 李辉胜执行员 李红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