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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申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叶嘉辉与叶启池、广州市东宝广场(停车)有限公司、邝学智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叶嘉辉,叶启池,广州市东宝广场(停车)有限公司,邝学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申字第1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叶嘉辉,香港居民,(A),现住广州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叶启池,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一审被告:广州市东宝广场(停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叶国荣。一审被告:邝学智,个体工商户,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再审申请人叶嘉辉因与被申请人叶启池、一审被告广州市东宝广场(停车)有限公司、邝学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穗越法民二初字第404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叶嘉辉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擅自增加再审申请人为被告,并在未告知调解书内容和解释的情况下让再审申请人签字,导致再审申请人作为无关案外人承担责任。(二)、原审调解书违反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直接列再审申请人为被告。请求撤销原审调解书,对本案进行再审并判决再审申请人不承担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时原审原告在起诉后申请追加再审申请人叶嘉辉为本案被告,原审法院予以接受并通知叶嘉辉参加本案诉讼,因此,原审调解书将叶嘉辉列为本案被告,并未违反相关诉讼程序。再审申请人叶嘉辉称其原审时签署调解书并非其自愿,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之规定,在再审申请人叶嘉辉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原审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的情况下,本院对叶嘉辉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叶嘉辉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其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叶嘉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梁燕梅审 判 员  王泳涌代理审判员  徐俏伶二〇一五年××月××日书 记 员  方友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