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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广州市美高建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何佳骏、何吉坤、徐小媚、广州市逸荟饮食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佳骏,何吉坤,徐小媚,广州市逸荟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美高建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7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佳骏,住广州市荔湾区。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吉坤,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小媚,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逸荟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何佳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美高建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梁兰开。委托代理人:刘永文,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蒋晓芳,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何佳骏、何吉坤、徐小媚、广州市逸荟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9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何佳骏、何吉坤、徐小媚、广州市逸荟饮食服务有限公司装饰上诉称:涉案合同签订地、上诉人何吉坤住所地、上诉人徐小媚住所地等均不在广州市荔湾区,分别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何佳骏的住所地为广州市荔湾区华彩街17号102房、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逸荟饮食服务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广州市荔湾区芳兴路26号整间,均在原审法院的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四位上诉人上诉的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沙向红审判员  潘志刚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菲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