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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福清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黄九文于陈帅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九文,陈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福清民初字第147号原告:黄九文,男,198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娜,山东明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帅,女,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大圣,烟台福山门楼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九文与被告陈帅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九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萍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艳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