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福清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黄九文于陈帅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九文,陈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福清民初字第147号原告:黄九文,男,198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娜,山东明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帅,女,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大圣,烟台福山门楼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九文与被告陈帅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九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萍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艳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