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民金终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白小民与白小涛、张小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小涛,白小民,张小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中民金终字第1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小涛,农民。委托代理人申河贵。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小民,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小山,农民。上诉人白小涛与被上诉人白小民、张小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5)辉民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白小涛及其委托代理人申河贵、被上诉人白小民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张小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5日张小山以跑车做生意为由向白小民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白小涛在担保人处签名。双方约定利息3分,但计算方式及时间均不明确,亦未支付过利息。原审法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返还借款。本案中张小山向白小民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白小民要求张小山返还借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白小涛作为担保人,且没有约定具体的担保方式,故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白小民诉称要求支付借款利息,因双方约定的利息计算方式及时间均不明确,依法视为不支付利息,故不予采纳。关于白小涛辩称白小民改动了借条,已偿还白小民借款,要求驳回白小民的诉讼请求的意见,无相关证据证实,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原审判决:一、张小山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白小民借款10000元;二、白小涛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白小民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小山、白小涛承担。上诉人白小涛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错误,借条上数额10000元一组数字的第五位0是添加上去的,笔迹与前面的明显不同,原审时也提出对此进行笔迹鉴定;担保已经过了担保期限,不再承担担保责任。被上诉人白小民答辩称:这是张小山自己写的,没有在上面加字;用了不到一年就去找他们要了,他们一直没给,先去找张小山要了,他不给,又去找白小涛要,要了不下十几次。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除与原审认定的事实相同外,另查明,本案借款未约定还款时间及保证期间,白小民称出借10000元后不到一年时间就去找张小山、白小涛多次要求还款。本院认为,白小涛认可白小民持有的借条担保人处是其本人签名,但上诉称借条上数额10000元一组数字的第五位0是添加上去的,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结合二审期间查明的情况,白小涛与白小民未约定保证方式,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借款时间为2013年1月25日,白小民称出借10000元后不到一年时间就去找张小山、白小涛多次要求还款,白小涛向担保人主张权利起诉之日为2015年1月9日,明显已超过保证期间。因白小民担保的借款已经超过保证期间,白小民不应当再承担保证责任,故白小民称担保已经过了担保期限,不再承担担保责任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错误,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5)辉民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5)辉民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三、驳回白小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小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白小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妍丽审判员 王大鹏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秦慧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