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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歙民一初字第00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黄山市徽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歙县歙州画家村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市徽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歙县歙州画家村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歙民一初字第00942号原告:黄山市徽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法定代表人:吴叙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于贯军,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歙县歙州画家村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王有德,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市徽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歙县歙州画家村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汪红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潘 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