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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1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武汉顺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北兴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顺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兴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1304号申请执行人:武汉顺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河北兴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故城县。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的(2014)黄民初字第3436号的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河北兴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因法院划拨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查、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河北兴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故城支行13×××72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龚爱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孟庆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