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陈能文,罗国军开设赌场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罗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74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汉族。因本案于2015年3月1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被告人罗某,男,汉族。因本案于2015年3月1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公诉刑诉〔2015〕6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罗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姝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罗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起,被告人陈某、罗某合谋在深圳市南山区兴南路南油b区某栋229房(罗某经营的麻将馆)开设赌场,由罗某负责接受地下六合彩投注、赔付,由陈某负责坐庄。依照双方约定,陈某将每期地下六合彩投注额的10%作为回扣支付给罗某。2015年3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罗某在上述房间被抓获,当日地下六合彩下注单26张及赌资人民币4283元亦被缴获。同年3月14日,被告人陈某被抓获。公诉机关并向本院提交深南检公诉量建〔2015〕665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罗某判处一年四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收据,调取证据通知书,手机通话记录,关于调取香港六合彩规则资料的情况说明,网页截图,调取案发地录像的情况说明,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等;证人冯某、魏某、王某、李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罗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检查笔录,被告人罗某的辨认笔录,证人冯某、魏某、王某、李某的辨认笔录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业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罗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两被告人共同犯罪,被告人罗某以其经营的店面作为犯罪地点,直接面对赌博者,负责收钱、收单,被告人陈某居于其后,收取所有赌资,故两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当,本院对此不予区分主、从犯。被告人罗某在共同犯罪中层级较低,本院在量刑时酌情考虑。综合考虑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及上述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4日起执行至2015年10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罗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0日起执行至2015年8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湘波人民陪审员 刘 劼人民陪审员 雷新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邢燕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