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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官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妹仙与刘龙琴、孟玉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妹仙,刘龙琴,孟玉兴,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官民初字第289号原告陈妹仙。委托代理人沈文超,江苏太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龙琴。被告孟玉兴。被告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人民南路266号义源大厦3楼。负责人杨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一名,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俊峰,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妹仙与被告刘龙琴、孟玉兴、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陈妹仙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陈妹仙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妹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陈妹仙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冰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