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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一初字第01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阜阳市安驰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洪军、阜阳市方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及朱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市安驰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孙洪军,阜阳市方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朱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1733号原告:阜阳市安驰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法定代表人:徐卫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邢仲昌,男,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孙洪军,男,198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阜阳市方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法定代表人:张群,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开发区京九街道办事处一道河东路275号。负责人:马宝东,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健,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常少阳,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俊,男,198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时韦韦,女,198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市安驰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洪军、阜阳市方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及朱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阳市安驰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洪军、阜阳市方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及朱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7元,减半收取108元,由原告阜阳市安驰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汤 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啸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