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宝执字第002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牟中国与被执行人荆门至高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中国,荆门至高拍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宝执字第00217-1号申请执行人牟中国。被执行人荆门至高拍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忠银,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荆门民二终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荆门至高拍卖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荆门至高拍卖有限公司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三日内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荆门至高拍卖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荆门至高拍卖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荆门至高拍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472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国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凤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