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刑执减字第1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董小燕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兰刑执减字第1560号罪犯董小燕,女,198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女子监狱。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6日作出(2011)甘刑初字第000150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董小燕犯抢劫罪、抢夺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12月20日起至2025年6月19日止),并处罚金6000元。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5日将罪犯董小燕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12月20日起至2024年6月19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董小燕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一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二次,记功一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二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董小燕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小燕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12月20日起至2023年8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兰灵审 判 员 刘林长代理审判员 马晓燕二0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