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富民初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叶尔泰·胡买提汗与富蕴县富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初字第679号原告叶尔泰·胡买提汗,男,哈萨克族,1979年11月出生,住富蕴县。被告富蕴县富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富蕴县。法定代表人黄新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班志超,男,汉族,1978年4月出生,住富蕴县,系该公司行政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尔泰·胡买提汗诉被告富蕴县富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尔泰·胡买提汗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主体不适格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尔泰·胡买提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原告以预交),由原告叶尔泰·胡买提汗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韩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