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霞民初字第1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方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霞民初字第1157号原告方某,女,1978年12月18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杨某,男,1977年8月7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方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5元,由原告方某负担。审判员  阮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昊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