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监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杨晓利诉被申请人王少广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晓利,王少广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监字第00011号再审申请人杨晓利。被申请人王少广。再审申请人杨晓利因与被申请人王少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建民初字第0007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晓利申请再审称:依法再审,请法院撤销建昌法院作出的(2014)建民初字第0007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申诉人给付申诉人分红款捌万元。事实和理由: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于2010年12月19日签订了合同书,因产生纠纷,申诉人起诉法院,法院下发了(2014)建民初字第00078号调解书,其中有捌万元红利被申诉人出据证明证实并承办人刘恩来在证实上也签字情况属实,让被申诉人之妻柏丽娟给付。让申诉人另行起诉,申诉人起诉后法院下发(2014)建大民初字第00286号判决驳回诉讼。申诉人再次起诉被申诉人,法院下发(2015)建民初字第00295号裁定书驳回起诉。申诉人又上诉中法后又撤诉。申诉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必须依法保护。依据《民诉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申诉,请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支持申诉人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王少广未答辩。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杨晓利与被申请人王少广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作出的。再审申请人未提出证据证明违反自愿原则及违反法律规定。另外本案申诉已经超过六个月。综上,杨晓利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晓利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志良审判员 于树新审判员 李亚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