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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刑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伟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丰刑初字第243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伟,男,1986年4月26日出生于江西省丰城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家住丰城市。2015年4月1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由丰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公诉刑诉(2015)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伟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华军、被告人刘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2日晚7时许,被告人刘伟和谭云、曾超(均被另案起诉)、杨魏萍、涂鹏辉(均在逃)与被害人胡某在丰城市坪湖矿井口鸿来酒店谈“盘子”。吃完饭出来后,谭云抓住胡某并强行将其推上杨魏萍开来的面包车,被告人刘伟和曾超、涂鹏辉也跟上车,被告等人将胡某带至曲江仙菇岭山上,对其拳打脚踢。后被告等人又将胡某先后带���建新矿及八一矿等地,并一路进行威胁,最后带至花园大酒店后面的水库旁,被告等人将胡某拉下车,用布包着扳手对胡某进行殴打。当晚11时许,被告等人才将胡某带至马路边让其自行回家。经鉴定,被害人胡某头皮挫伤,伤情评定为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胡某的陈述,同案人谭云、曾超的供述,辨认笔录,丰安司法鉴定中心[2014]法活检字第活1253号检验报告书,归案说明,办案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伟结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伟认罪态度较好,但其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具有殴打情节,依法从重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7日起至2015年11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丁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