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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刑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龙国平贩卖、运输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国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陇刑二初字第6号公诉机关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国平,男,汉族,1982年2月21日出生,甘肃省成县人,初中文化,农民。2011年5月18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同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县看守所。辩护人闫辐,甘肃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检察院以陇检公诉刑诉(201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国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陈会霞犯运输毒品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学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国平及其辩护人闫辐,被告人陈会霞及其辩护人胡智泽到庭参加诉讼。在开庭以后,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检察院以陇检公诉撤诉(2015)1号撤回起诉决定书,决定撤回对被告人陈会霞的起诉,本院已裁定准许撤回起诉。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中旬,吸毒人员撒兵在成县体育中心从被告人龙国平处购买海洛因0.2克,几天后又以100元价格购买海洛因0.1克。2014年2月13日,吸毒人员张占辉到成县城关镇支旗村龙国平处,以200元价格购买了海洛因O.2克。被告人龙国平与被告人陈会霞系夫妻。2014年2月13日,龙国平让陈会霞给兰州毒贩“小马”(信息不详)的账户中打款10万元购买海洛因。陈会霞于当日下午1时在成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和成县农业银行向“小马”账户中打款1O万元。2月13日下午,“小马”将海洛因装入一标有“高压点火线”的纸盒后,托运至兰州发往成县的客车上。2月14日凌晨l时,龙国平和吸毒人员张朝阳一起去成县汽车站取货。二人到车站后,因客车未到站,龙国平承诺给张朝阳1OO元酬劳,让张朝阳帮忙取货。后龙国平离开,张朝阳从客车司机秦小东处收货后找龙国平交货时在成州体育场被侦查人员抓获,当场缴获毒品两大包。经鉴定为海洛因,净重2O0.124克,含量70.6克/100克。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证人撒兵、张占辉、张朝阳、秦小东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龙国平、陈会霞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龙国平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又属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龙国平辩称,撒兵我根本不认识。我住的是张占辉弟弟的房子,我掏了100元,他掏了200元,取了3个包包,在我租住的房子里共同吸食了。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关于龙国平“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0.5克”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兵的证言效力有限,不足以排除合理怀疑,不能达到“龙国平向撤兵贩卖毒品”的证明目的、证明标准。证人张占辉的证言效力同撤兵的证言效力类同。公诉机关仅凭撤兵、张占辉的证言,不能完成起诉书对“被告人龙国平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0.5克”指控的举证义务。2、龙国平对“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200.124克”的事实与罪名供认不悔,具有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3、量刑意见。建议在有期徒刑十五年范围内酌定量刑。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中旬,在成县体育中心附近,吸毒人员撒兵从被告人龙国平处购买海洛因0.2克,几天后又以100元价格购买海洛因0.1克。2014年2月13日,吸毒人员张占辉到成县城关镇支旗村龙国平租住的房间,以200元价格购买了海洛因O.2克。2014年2月13日,被告人龙国平与临洮一毒贩“小马”(信息不详)电话联系欲购买毒品,毒贩“小马”将农村信用社和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卡号发到龙国平的手机上,龙国平以购买“汽车配件”为由,让其妻陈会霞给这两个银行卡中分别打款5万元。当日下午1时许,陈会霞在成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和成县农业银行给“小马”的银行卡中打款1O万元。2月13日下午,“小马”得知毒资已到其银行卡后,即将毒品装入一标有“高压点火线”的纸盒内,交给兰州发往成县的客车司机托运至成县。2月14日凌晨l时许,龙国平让吸毒人员张朝阳与其一起去成县汽车站取货(毒品),并承诺给张朝阳1OO元酬劳。二人到车站后,因客车未到站,便让张朝阳帮忙取货,后自己离开。张朝阳从客车司机秦小东处取到货后找龙国平交货时,在成州体育场被侦查人员抓获,当场查获毒品两大包。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本案查获毒品净重为2O0.124克,查获毒品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经甘肃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复检,毒品中海洛因含量为70.6克/100克。另查明,2011年5月18日,被告人龙国平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捕经过及破案报告书,证实了本案的线索来源、破案和抓捕被告人的情况。2、户籍证明,证明了被告人龙国平的年龄、身份、住址、职业等情况,犯罪时属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3、成县人民法院(2011)成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了被告人龙国平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系累犯、毒品再犯。4、搜查证、搜查笔录、成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证实了案发当天公安干警在抓获犯罪嫌疑人龙国平的同时,在现场依法查获毒品可疑物两大包及其它物品,并对提取的物品进行拍照,经被告人在法庭上当庭对照片进行辨认,从现场提取物品确系其用于运输的毒品可疑物的情况。5、客车货物记录单,证实了2014年2月13日客车司机秦小东在货物记录单上,所留收货方的电话号码为龙国平的移动电话。6、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储蓄取、存款凭条,证实了2014年2月13日,陈会霞在成县农村信用社给户名为马福军的银行卡转存50000元。7、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意见书、甘肃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了从现场查获的白色块状毒品可疑物两大包,经计量净重200.124克;查获的白色块状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毒品中海洛因含量为70.6克/100克。8、成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了2014年2月14日龙国平到案后在成县公安局所做尿检,结果呈阳性。9、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了经吸毒人员撒兵、张占辉辨认,确定龙国平是向其出售毒品的人。经客车司机秦小东辨认,确定张朝阳就是2014年2月14日从他经营的甘.A387**兰州至成县的客车上取东西人。经张朝阳辨认,确定龙国平就是2014年2月14日让他到成县汽车站从兰州至成县的客车上取东西的人。10、证人证言证人秦小东(客车司机)的证言,证实了2014年2月14日凌晨,车上带的东西比较多,我的车到成县以后就打电话让他们到车站上来取,到车站门口以后,就走过来一个小伙子(张朝阳)说他取货,然后就说了一个“1819390****”的电话号码,我就与我平时记的取货的电话号码对了一下,对上了我就将兰色的“高压点火线”的盒子给那个小伙子,那个小伙子拿着纸盒走了,走了没多久就被公安局的人抓住了。经秦小东辨认当天取货的人就是张朝阳。证人张朝阳的证言,证实了2014年2月13日17时许,龙国平给我打电话叫我到成县找他耍,接完电话我就坐公交车来成县了,到成县之后我就直接到龙国平租住的位于成县城关镇柴庵房社的出租屋里找到龙国平,我说要去打麻将,龙国平就说让我先去,等会儿了给我打电话,我就到柴庵房的一家麻将馆里玩牌打麻将,打到14日凌晨,我就又返回到龙国平的房子里聊了一会,大概到1时许,龙国平叫我和他出去在成县汽车站取个东西,到汽车站门口时,兰州的夜班车还没有到,龙国平给夜班车司机打电话问走到哪里了,司机说到泥阳镇了,外面冷的很我就到跟前的飞翔网吧去了,龙国平就在车站附近转着等车,我进网吧转了一会,出来后刚一会,兰州的夜班车就到了,龙国平说让我到车跟前去取给他捎来的汽车配件并承诺给我100元钱的酬劳,我问他怎么取,他给了我20元钱说是司机的运费,并把他的手机给我,让我给司机说手机上的两个号码就能取,我过去从司机跟前取上东西走到建新巷道口时,没有见到龙国平,我叫了几声没有答应,我就把东西拿上准备返回夜班车跟前找龙国平时就被公安局的人抓住了。我取的是一个蓝色的长方体纸盒,盒体标有“点火线”字样和图案,盒子正面贴了一小片白纸,白纸上写有两个电话号码,具体的号码我记不清了。证人撒兵的证言,证实了2013年12月中旬,我打电话联系龙国平取毒品,约好后,在成县体育中心附近龙国平给我出售了一个0.2克的毒品海洛因包包,我付给他200元钱。龙国平给我还送了一个100元钱的毒品海洛因包包,所购得的海洛因被我烫吸了。证人张占辉的证言,证实了2014年2月13日我在支旗村柴庵房龙国平租住房间里,从龙国平跟前取了200元钱的毒品海洛因,取上以后就拿回家将毒品注射了。证人陈会霞(龙国平之妻)的证言,证实了2014年2月13日下午龙国平给我给了两万元,然后给我给了一个纸条上面写了一个农业银行的卡号和一个信用社的卡号,让我给这两个卡上分别存上五万元。我就在电力局对面的农业银行从农行卡上给龙国平给我的卡号上转了五万元。在电力局后面的信用社里给龙国平给我的卡号上转了三万元,存了两万元现金。信用社的卡是用我庄的一个叫“张有强”的名字开的,农行卡是用我的名字开的。11、被告人龙国平的供述,证实了2010年在成县看守所服刑时认识了一个服刑的叫王某的人,出狱后经王某介绍认识了一个临洮叫“小马”的30几岁。2014年2月13日临洮叫“小马”给我打电话说取毒品的事情,然后给我发了一个信用社的卡号和农业银行的卡号,我让我媳妇陈会霞给这两个卡上分别打上5万元,我给临洮的“小马”打电话说钱已经打上了,“小马”就给我说东西(毒品)带到兰州至成县的车上了,晚上我让张朝阳帮忙去取东西,后被公安局的人抓住了,我走到成州体育场门前时被公安局的发现并抓获的详细经过。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宣读,并经质证、认证,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龙国平的辩解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龙国平的供述及其他相关证据证实,龙国平购买大量的毒品,并利用客车托运的方式,将毒品从兰州运往成县,当场查获毒品海洛因200.124克,数量较大,远远超过用于吸食的正常量。龙国平向撒兵、张占辉贩卖毒品海洛因0.5克的事实,有吸毒人员撒兵、张占辉的证言及相关证据所证实,其贩卖、运输毒品的证据确实、充分。故被告人的辩解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辩护人关于龙国平对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200.124克的事实与罪名供认不讳,具有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龙国平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出售和运输,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龙国平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其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但鉴于涉案的毒品被公安机关及时查获,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持辩护意见部分予以采纳。为了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不受侵犯,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一)项、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龙国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张芳兰审判员 宁向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远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