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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2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朱万茂与于佰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万茂,于佰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凉民初字第2593号原告朱万茂。被告于佰云。(缺席)。原告朱万茂诉被告于佰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万茂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于佰云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万茂诉称,2014年1月,被告于佰云承包了本组农户房屋的修建工程后,因缺人手,就雇佣原告在其工程上干活。工程结束后,经双方清算,被告欠原告劳务工资2140元。被告称案外人李万成欠其工资款未付,要原告到李万成处取钱。当原告找到李万成时,李万成说已不再欠原告于佰云的钱了。后原告又多次找被告索要工资,被告仍然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付劳务工资2140元。被告于佰云因缺席,未当庭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被告于佰云承包了本组农户房屋的修建工程,雇佣原告朱万茂在其工程上干活。工程结束后,经双方清算,被告欠原告劳务工资2140元。被告以案外人李万成欠其工程款未付为由,给原告写了便条1张,要原告持便条到李万成处取钱。当原告找到李万成时,李万成称其已不再欠原告于佰云的工程款。后原告又多次找被告索要工资,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原告遂提起诉讼。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2014年1月3日便条1张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于佰云承包工程后,雇佣原告朱万茂为其从事劳务,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工程结束后经双方清算,被告欠原告劳务工资2140元。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要不付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劳务工资2140元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佰云给付原告朱万茂劳务工资214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于佰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拒绝履行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则视为放弃申请执行权,法院将不再立案执行。审判员 何 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康长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