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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堡执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郝国伟与刘建军、尚文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国伟,刘建军,尚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堡执字第00021号申请执行人郝国伟,男。被执行人刘建军,男。被执行人尚文华,男。申请人郝国伟与被执行人刘建军、尚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2013)吴民初字第003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刘建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郝国伟借款人民币37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9月16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义务,郝国伟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郝国伟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该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3)吴民初字第003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贾爱民审判员  李文荣审判员  张探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薛磊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