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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韩秋华与被告徐新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秋华,徐新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617号原告韩秋华。委托代理人王宏林,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新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秋华与被告徐新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韩秋华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秋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秋华负担。审 判 长  王 磊人民陪审员  高丰立人民陪审员  胡留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 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