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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执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谢基洪与周诚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基洪,周诚峰,熊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执保字第47-1号原告:谢基洪,男,汉族,1960年8月12日生,奉新县人。担保人:女,汉族,1985年12月27日出生,奉新县人。被告:周诚峰,男,汉族,1963年11月9日出生,奉新县人。被告:熊英,女,汉族,1969年12月15日出生,奉新县人。本院受理的原告谢基洪与被告周诚峰、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谢基洪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担保人谢小丽于同日向本院出具诉讼保全担保书,自愿用其在江西省奉新县冯川镇龙山大道(龙山·紫云苑)住宅一套(建筑面积:113.05㎡,房产证号:奉房权证冯字第0172**号)作为诉讼保全申请担保物。本院经审查认为,担保人谢小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已准许,本院依法应予查封担保人谢小丽用于担保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谢小丽在江西省奉新县冯川镇龙山大道(龙山·紫云苑)住宅一套(建筑面积:113.05㎡,房产证号:奉房权证冯字第0172**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景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廖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