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2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福建省金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益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金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益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659号原告福建省金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金圳、王坤,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益柽,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金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益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金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金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金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84元,减半收取1642元,由原告福建省金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丽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锦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