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潞行非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潞城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徐文山强制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潞城市国土资源局,徐文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潞行非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潞城市国土资源局,地址:潞城市西华路339号。法定代表人赵建波,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洋,潞城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冯帜善,潞城市国土资源局史回乡国土资源所所长。被执行人徐文山,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潞城市史回乡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徐芳,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潞城市史回乡X,X系徐文山之女。委托代理人赵红丽,山西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潞城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潞国土资执罚决字(2015)第04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建斌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郭杜娟、人民陪审员孟鑫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5日召开了听证会,并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潞城市国土资源局查明,2015年3月8日,被执行人徐文山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违法超占集体土地建房。潞城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现场勘测,徐文山宅基地使用证载明批准面积为268.29平米,现实际占地面积623.925平米,违法超占面积为355.635平米。潞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8日、2015年3月11日先后两次在现场给徐文山及其家人下达《国土资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徐文山及其家人拒绝在送达文书上签字,拒绝停工。3月13日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及史回乡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到现场了解情况,被执行人家人强行阻拦执法车辆,并限制执法人员行动自由。2015年3月31日,潞城市国土资源局及史回乡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与朱家川村支村委委员共同到违建现场,对被执行人的违建行为进行制止,并再次下达《国土资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仍然拒不接受停工。2015年4月2日,潞城市国土资源局再次到现场给被执行人送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于2015年4月5日作出潞国土资执罚决字(2015)第04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责令徐文山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355.635平米。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其它设施。并载明被执行人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权利。被执行人徐文山的委托代理人称,在徐文山的宅基地北边是朱家川村委集体所有的旧舞台,2006年潞城市史回乡朱家川村村民委员会已将此废旧舞台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徐文山。范围是北至舞台前口、东至卫生所东边、西至郭根福家东边除1.5米滴水。朱家川村经济合作社于2011年给被执行人补开收据一支。现被执行人在原有的宅基地及购买村里的舞台占地范围内建房,是合法使用不是非法占有。被执行人仅收到过潞城市国土资源局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其它的法律文书均没有收到过,申请人程序违法。经审查查明,2015年3月8日,被执行人徐文山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超出原有宅基地面积355.635平米土地建房。潞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8日、2015年3月11日、2015年3月31日,先后三次在现场给徐文山及其家人下达《国土资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15年4月2日,潞城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到现场给被执行人送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徐文山及其家人均拒绝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并拒绝停工。几次送达均由执法人员在送达回证上写明被执行人拒收情况,并由朱家川村委成员在送达回证上签名证明文书送达的事实。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潞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5日作出潞国土资执罚决字(2015)第04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责令徐文山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355.635平米。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其它设施。并载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有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权利。申请人于2015年4月5日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给被执行人送达。并于2015年5月5日给被执行人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既不提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仍然继续施工,拒不履行已生效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住宅用地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而被执行人徐文山既没有到史回乡政府办理审核申请,也没有到潞城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建房用地许可审批手续,仅凭一份尚未确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便擅自超出原宅基地划定范围建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潞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潞国土资执罚决字(2015)第04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潞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潞国土资执罚决字(2015)第04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曹建斌审 判 员 郭杜娟人民陪审员 孟鑫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曹 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