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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商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崇伟、朱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崇伟,朱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商初字第428号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维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爱东,江苏容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洪晓,江苏容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崇伟,男,1984年5月27日生,汉族。被告朱朋,男,1986年2月17日生,汉族。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崇伟、朱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同日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送达原告,告知其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其收到该通知后,至今未交纳相应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交纳诉讼费,亦未说明合理理由,应认定其自行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金立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李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