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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岑执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关德全与唐一雄、李妙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岑执字第180号申请执行人关德全。被执行人唐一雄。被执行人李妙珍。本院在执行关德全申请执行唐一雄、李妙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将应履行的款项43300元及利息,诉讼受理费1402元,申请费549元交到岑溪市人民法院执行局。但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唐一雄、李妙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采取“五查”措施(查询银行、工商、房产、土地、车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唐一雄有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李妙珍除了工资收入之外(己按月扣划),亦无供执行的财产。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岑溪市人民法院(2014)岑民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梁智执行员倪祥执行员覃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李德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