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民初字第29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宇航人高山植物应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承德伯瑞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宇航人高山植物应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承德伯瑞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2998-3号原告承德宇航人高山植物应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宇航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食品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春海,职务总经理。被告承德伯瑞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伯瑞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滦平县大屯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扬,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宇航人有限公司与被告伯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宇航人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因被告伯瑞公司已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要求予以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允许原告宇航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伯瑞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84.00元,减半收取1242.00元,保全费1066.00元,由被告承担。审判员 王 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左晓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