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20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陆战儿与胡笑来、袁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陆战儿,胡笑来,袁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028-3号申请执行人:陆战儿。委托代理人:马远奔。被执行人:胡笑来。被执行人:袁园。本院在执行陆战儿与胡笑来、袁园(2014)甬慈浒商初字第79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5)甬慈执民字第2028-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袁园所有的车牌号为浙B×××××车辆。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陆战儿申请解除对袁园所有的车牌号为浙B×××××车辆的查封和扣押,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袁园所有的车牌号为浙B×××××车辆的查封和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代理审判员 陈 凌 锋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