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镇民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张金虹与芦俊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虹,芦俊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330号原告张金虹。被告芦俊香。本院在审理诉芦俊香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480元,由原告张金虹负担。审 判 长  刘玉明审 判 员  米轶群人民陪审员  张世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亚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