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张金虹与芦俊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虹,芦俊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330号原告张金虹。被告芦俊香。本院在审理诉芦俊香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480元,由原告张金虹负担。审 判 长 刘玉明审 判 员 米轶群人民陪审员 张世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亚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