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一初字第02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2628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77年7月23日生,住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刘华,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郏某,男,1976年4月2日生,汉族,住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郏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00元,依法减半收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陈 静人民陪审员 刘 梅人民陪审员 王桂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陆 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