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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横商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张志华与龙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华,龙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桐横商初字第388号原告:张志华。被告:龙镍。原告张志华与被告龙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一、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3月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86%计算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于2015年3月9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2个月,若借款人到期未还款,则需要支付月利率2%的利息。借款后,被告分文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龙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志平借款3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5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86%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张志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龙镍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泽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方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