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行民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赵奎武与孙宏福、佛山市顺德区雅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行民初字第140号原告:赵奎武,农民。被告:孙宏福,农民。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雅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碧桂园中区**号。法定代表人:郑伟熙,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奎武与被告孙宏福、佛山市顺德区雅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奎武于2015年7月16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奎武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奎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4元,由原告赵奎武承担。审判员 姜同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隋 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