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法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严玉芳申请执行刘军超侵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玉芳,刘军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卢法执字第311号申请执行人严玉芳,女,1965年2月1日生。被执行人刘军超,男,1981年9月14日生。严玉芳与刘军超侵权一案,根据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的委托依据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4)奉民一(民)初字第2431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因被执行人刘军超长期在外地打工多年没有回过家,其在卢氏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经研究认为,该案应退还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院不再予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卢法执字第311号执行案件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斌审判员 段宇飞审判员 郭新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潘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