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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武法执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卢兆六与李永喜、陈伟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兆六,李永喜,陈伟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武法执字第432号申请执行人:卢兆六。被执行人:李永喜。被执行人:陈伟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2014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4)韶武法民一初字第9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李永喜、陈伟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永喜、陈伟娣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上述判决书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永喜、陈伟娣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李永喜、陈伟娣的银行存款5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明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祥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