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中财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刘朝贵与山西中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朝贵,山西中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中财保字第238号原告刘朝贵,男,194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山西中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寇庄南街87号。法定代表人孙文学,董事长。担保人太原市金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100号。法定代表人刘朝贵,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朝贵诉被告山西中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告银行存款9003648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担保人太原市金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名下的位于太原市双塔西街以南、老军营小区东巷以东、林业厅用地以北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并政地国用2010第00249号)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朝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太原市金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太原市双塔西街以南、老军营小区东巷以东、林业厅用地以北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并政地国用2010第00249号);二、查封本裁定第一项所述担保财产后,冻结被告山西中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九百万三千六百四十八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瑞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勇 更多数据: